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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职责
农业联合会2018-08-09浏览次数:0

湖南省生态农业联合会监事会职责

第一章 监事会任期

第一条 监事会是省农联常设监督机构,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条 对省农联财务工作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

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省农联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作为省农联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向省农联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组成。由省农联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设立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负责与监事及会员的联系与沟

通。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省农联遵守法律、法规和省农联章程情况;

(二)监督省农联财务情况;

(三)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履行职务时遵守法

律、法规或省农联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损害省农联的

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省农联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六)列席省农联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相关会议;

(七)省农联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监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休会期间,履行监事会日常监督职能;

(四)代表监事会向省农联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五)省农联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会监事长可以要求省农联秘书处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时,会长、副会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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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由监事会办公室进行调查与核实,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由省农联承担;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省农联章程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分支

机构负责人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会长、副会长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省农联

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四章 监事

第十二条 省农联监事为自然人,任期五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

满前,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联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以及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省农联工作;

(三)能够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办事公道、保守秘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 能够维护省农联利益,对省农联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省农联监事:

1.直系血亲、姻亲中有人在省农联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

构负责人的;

2.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出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七)省农联会长、副会长、省农联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

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省农联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

(二)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代表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省农联秘密;

(三)监事发现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违反法律、

法规、省农联章程或损害省农联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向监事长报告,由监事长召集监事

会会议商讨处理意见;

(四)监事应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学习,注重调查研究,提高业务能力;

(五)监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省农联章程的规定,给省农联造成损害的,应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省农联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决议

致使省农联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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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省农联章程的行为或严重不适任的事由时,会员

代表大会可将其免职。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监事,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辞职。监事提出辞职,经监事会批准即失去监事的身份。监事因个人

原因辞职对省农联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出现监事人数少于 3 名时,由监事长或监事协商提

名,理事会确认。

第五章  工作检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定期对省农联及分支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频次为 1-2

次。监事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省农联有关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

关的会议;

(二)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其他资料;

(三)核查财务、资产状况,向员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责任人作出说明;

(四)向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省农联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

况。

第二十一条 省农联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次工作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二)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三)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

(四)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不得向外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二十四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监事长签署,并报有关领导。

第二十五条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危及资产安全、造成资产流失或者侵害资产

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农联提出专项

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

营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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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和其他监事组成。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由监事会监事长召集。必要时可

以邀请会长、副会长和省农联秘书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定期会议应在 10 天前,召开临时会议应在 3 天前,将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

题、发出通知的日期,必要时,通知应记载与议题有关的必要参考资料。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省农联年度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重点分析评价省农联预算执行情况、运行状况、资产质量;

(三)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审议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违规行为的处罚

措施;

(五)议定对理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六)讨论省农联章程规定和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或应会长的要求,

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省农联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省农联利益受到损害,理事会未及

时采取措施;

(二)会长、副会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省农

联利益;

(三)对省农联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省农联管理人员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

(五)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出席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监事长

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但委托书中应写明授权范

围。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委托表决的,视为同意依法召开的监事会的

决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一般

事项的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有效。下列事项表决必须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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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才能通过:

(一)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二)以省农联名义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组织对特殊事项进行调查和咨询。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监事会办公室人员担任,出

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对本人在会上的发言做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决议等作为监

事会工作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长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权力,

应视为无行使职权能力,由监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更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农联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监事会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由省农

联专项列支。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省农联 2018 年 1 月 13 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联章程对监事会工作做出新规定

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省农联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农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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