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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农业联合会2018-08-09浏览次数:0

湖南省生态农业联合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生态农业联合会。

本文所称生态农业是指分布在我省范围内农林牧副渔的各个方面利用传统农业精华

和现代科技成果,通过人工设计生态工程、协调发展与环境之间、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

的矛盾,形成生态上与经济上两个良性循环,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统一的生产业

态中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事业单位及联合体。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从事生态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推广、管理等工作的单

位和个人自愿参加、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省性行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

大从事生态农业企业及其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生态农业的专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纪守

法、爱岗敬业、求索进取、团结创新,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国家、省、市、区宣

传落实各种扶农政策,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广现代农业生产的新产品新技术,

提升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企业在对外交往、交流合作中的整体

地位和产品的知名度,促进全省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健康、快速发展,从而实现全

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带动广大农民增产增收。

本会是政府部门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进行服务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是新形势下加

速政府职能转变,搞好为农服务工作的补充。其主要职能是:联络、协调、指导、咨询、

服务。力争成为信息传递、政策研究、经营指导、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中心。

第四条 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长沙市长沙县黄兴镇黄兴新村。湖南绿世界生态艺术农庄,

日常工作由联合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及主要任务如下:

1.开展生态农业调查,掌握了解其动态情况,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制定相关扶

持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和组织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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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生态农业的宣传和推介活动。指导会员单位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

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方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

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适时组织全省生态农业推介展示会,以提

高其知名度,促进生态农业的快速发展。

3.开展生态农业的学术交流和合作。联合会定期性地开展专题学术会议,或组织外

出学习与考察,以提高我省生态农业建设和管理水平。

4.开展政策、技术咨询和信息化服务。研究并掌握相关行业的最新产业政策、市场

趋势、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通过电子网站和纸质杂志等信息平台,及时为相关单位和

个人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化服务,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生态农业企业及工作者的意

见、建议和要求,逐步提高全省生态农业的整体水平。

5.开展行业内的服务规范活动。在行业内规范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指导会员单

位搞好优质服务。

6.发展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全省生态农业企业大数据库,建立大型生态农业产品

电子商务平台,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真正让生态农业产品走近市场,走出湖南。

7.开拓农产品市场,及时将市场推荐优质农产品,让生产单位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8.当好政府发展生态农业的参谋。注重收集和整理生态农业建设和发展中的情况和

资料,为政府制订发展生态农业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提供参考材料,并提出合理化建

议。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同类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利于生态农业发展的各

种活动,发展公益事业。

9.维护本行业和联合会会员的合法权利。

10.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拥护本会章程,符合本会会员条件者,

经自愿申请、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1.从事生态农业的研究、设计、教育、建设、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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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心支持生态农业发展的领导干部和本会工作人员。

3.与生态农业相关的其他学会、联合会、研究会,且与本会有联系的成员。

二、团体会员条件:

凡从事农业生产或相关服务,且拥有一定数量的资产和从业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

动,支持本会工作且与本会保持密切联系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大农业中各种业态的生

产联合体(包括种植养殖业大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入会必须由本人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会会员介绍、推荐,由本会理事

会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2.团体会员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成为本

会会员,并发给团体会员证。

3.著名学者、知名人士、领导干部中,且对生态农业建设有积极贡献者,经本会理

事会研究决定,可直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且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有关信息和相关技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3.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4.向本会及时反映 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1.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且及时交回会员证。

2.会员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

会,并追回会员证。

3.会员单位有违反生态农业生产相关规定,生产出来的产品不合生态农业产品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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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指标或个人会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调查核实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

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须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且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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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

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三以上会员代表

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

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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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都可应邀列席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用途:

1.为实现本会宗旨开展的活动支出;

2.为会员提供与生态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有关的技术、信息刊物或资料;

3.本会办事机构的办公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

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

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

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资助、捐赠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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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

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修改章程经 2018 年 1 月 1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备案生效。


责任编辑:农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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